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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救生志工聯合會水上安全救生員訓練辦法

中華民國救生志工聯合會水上安全救生員訓練辦法

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第1次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通過

 

第一點  水上安全救生員訓練班開班:

(一)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救生志工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(二)承辦單位:由本會所屬水上安全救生教練三人以上署名,於開班前45天提出申請,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開班授課。

第二點  報名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:

(一)年滿16歲;身體健康(應檢附體檢表)。

(二)經開班當日測試,於15分鐘內游完300公尺及潛泳20公尺以上之游泳能力者。

第三點  教材及教練

(一)教材:「水上安全救生訓練教材」、「急救訓練課程」。

(二)教練:水域安全與水上救生,由本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辦理訓練課程並授課;聘請專家、學者授課時,應有開班教練陪同。急救課程,由具EMT救護員資格者負責教學。

(三)師生比:為確保訓練品質及安全,於游泳池訓練,師生比至少應為1:4;於溪(河)流或海(潭、湖)邊訓練,師生比至少應為1:3。於溪流或海邊訓練應另配置動力小艇(IRB)2至4艇;獨木舟2至4艘擔任戒護。

第四點  訓練場所及器材借(使)用管理:

器材之借(使)用管理,依本會財產管理規定辦理。

  1. 於游泳池訓練,應備妥救生浮標(1:1)、急救箱及必要之訓練器材(例如浮板)。

  2. 於開放式水域訓練,應備妥救生浮標(1:1)、急救箱及必要之訓練器材(如浮潛三寶)。長泳訓練時,戒護教練應攜帶救生浮標及哨子;非長泳訓練,於岸邊(非岸上)操作時,戒護教練應依第三點所定師生比,攜帶救生浮標及哨子擔任戒護。另所配置戒護之動力小艇及獨木舟,亦應放置救生浮標,操作舟船人員應攜帶哨子。

第五點  受訓人數:每班15至20人為限;本會代辦保險。

第六點  訓練課程與基本時數:總時數至少68小時(不包括複習時數)

課程名稱、內容要點及基本時數如下:​

  1. 水上安全救生員之考證與管理(1H)

  2. 法律常識(2H)

  3. 基本救生(1H)

  4. 自救與求生(3H)

  5. 救生游泳(3H)

  6. 徒手救生之入水法(1H)

  7. 浮潛、搜救與打撈(3H)

  8. 防衛法(2H)

  9. 接近法(1H)

  10. 解脫法(1H)

  11. 帶人法(2H)

  12. 起岸法(3H)

  13. 舟艇訓練(8H)

  14. 河海認識與救生(14H)

  15. 急救(16H)

  16. 術科複習(2H)

  17. 單項測驗(2H)

  18. 學科測驗(1H)

  19. 綜合測驗(2H)

第七點  結訓成績及格,發給及格證書。

第八點  符合發證(水上救生員證、急救員證)之規定:

由開班教練依規定檢附學員名冊及總成續表送本會審核發證。

 (一)水上救生員證

1.全程參與訓練者;

2.水域安全與水上救生之學科、單項測驗及綜合測驗,成績均達75分;並參加完成實習48小時以上者。

(二)急救證,依照EMT救護技術員測驗認證後發給。

第九點  證書效期:自發證日起3年。

第十點  複訓及換發新證:

(一)證書效期屆滿前半年內,應申請複訓。

(二)複訓合格者檢送相關資料送本會核發新證。

第十一點  喪失資格:

(一)證書過期未換證者,喪失本會水上安全救生員資格。

(二)凡因犯罪確定、言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、造謠或汙衊本會或本會會員者,經理監事會審議,得註銷該員水上安全救生員證書。

第十二點 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。修訂時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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